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3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5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530號聲請人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鏡輝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限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38號裁定,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述規定與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陳秀媖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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