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29號聲請人 張簡瑜華 代理人 歐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