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郭昭宏 被告 戴宏一 被告 蘇永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