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郭昭宏 被告 戴宏一 被告 蘇永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