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楊文蘭 被告 戴宏一
蘇永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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