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 陳春明 訴訟代理人 楊鎮穗 被上訴人 陳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捌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裁判費拾貳萬玖仟零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件:
㈠、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移轉登記土地之價值:28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6年公告現值)×〔55883平方公尺(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5、6至13號土地面積總和)×11/552(應有部分)+1351平方公尺(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6號土地面積)×11/276(應有部分)+25944平方公尺(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4至23號土地面積總和)×1/24(應有部分)〕=629萬56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第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所命給付之金額:229萬4098元
㈢、合計:629萬5673元+229萬4098元=858萬9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