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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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上訴人 黃品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玲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