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 林世義 被告 林振順
林振忠 林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自屬提起民事訴訟之必備程式。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上均未記載任何請求法院判決
之事項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7頁),並經原告於107年12月5日收受(見本院卷第8頁送達證書)。然原告迄仍未具體表明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而為適法之聲明,以為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原告提起本件之訴,其起訴程式為有欠缺,且逾期未補正,即當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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