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告音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惠清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被告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豪 訴訟代理人 周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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