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95號聲請人 黃文慧 代理人 黃文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紀元┌─────────────────────────────┐│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股│├──┼────────────┼────────┼────┤│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股│├──┼────────────┼────────┼────┤│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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