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再簡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張朝名
再審被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
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67號確定支
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按再
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
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7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本院
105年度司執字第146617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應予撤銷;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系爭支付命令應予撤銷;聲明第三
項請求再審被告於前項支付命令所為之聲請駁回。依再審原告上
開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有二,其一為系爭執行事件,其二為系
爭支付命令,而系爭執行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0,670元(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另系爭支
付命令之訟標的價額為156,000元(確定支付命令再審之訴裁判
費之徵收,請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246,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