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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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40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白桂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屏簡字第401號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