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811號
上 訴 人  鄭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主文鍾石洋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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