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6號
原   告  李黃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海林蓮香 之繼承人間償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前就同一事件
聲請本院調解所繳納之調解費用1,000元,原告尚須補繳3,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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