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9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誠
訴訟代理人  沈品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