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甲○○被告丙○○
號被告乙○○
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