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甲0000000被告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台中市被告 張釿 住南投縣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德謙 律師
楊國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起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叁仟元,合計為新臺幣肆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