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脫逃、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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