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有明 被告甲○○即 李永杉 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投交簡字第二六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