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八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八月四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右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明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立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