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余訓格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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