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О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前揭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擔任組頭,甲○○則為其「柱仔腳」,甲○○並連續提供台南市○區○○○街○○○巷○號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俗稱「六合彩」之賭博。並以港式「二星」、「三星」、「四星」等方式供賭客簽賭,而為賭博行為之分擔。再以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所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二星」可得彩金五千七百元、「三星」可得彩金五萬七千元、「四星」可得七十萬元,未簽中者賭金全歸組頭所有,甲○○則自其所招攬每一簽賭號抽取新台幣(下同)一元牟利。嗣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十五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傳真簽賭單十六張、六合彩簽賭單(小張)八張、簽賭倍數單二張、六合彩簽賭單(大張)十三張、計算機二台、答錄機錄音帶二捲、錄音機一台、傳真機一台等物。
二、前項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時(見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刑偵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偵查卷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警詢筆錄)及偵查中(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五四號偵查卷第七、八頁)坦認不諱,並有現場相片八張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足資憑佐,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渠等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之賭博罪。被告甲○○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普通賭博罪及第二百六十八條前、後段之提供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貪圖不法利益、不法手段尚輕、所生對社會風俗之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顯見被告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無訛(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五四號偵查卷第八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一紙附卷足稽,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傳真機│一台│├──┼────────────┼──────┤│二│錄音機│一台│├──┼────────────┼──────┤│三│答錄機錄音帶│二捲│├──┼────────────┼──────┤│四│傳真簽賭單│十六張│├──┼────────────┼──────┤│五│六合彩簽賭單(大張)│十三張│├──┼────────────┼──────┤│六│六合彩簽賭單(小張)│八張│├──┼────────────┼──────┤│七│計算機│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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