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4年9月初某日起至95年1月5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及移送併案新││案號│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192號、94年度速偵字│││第1863號、95年度速偵字第68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日│95年3月16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判決確│95年4月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1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