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95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第302條至第
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
314條之規定,此2罪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表明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見本院96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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