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7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拘役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2日│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96年2月24日│96年3月22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074│1556│├───┼───┼─────────────┼─────────────┤││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苗簡│易│││號├─┼─────────────┼─────────────┤│事││號│263│259││├─┼─┼─────────────┼─────────────┤│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3│5│││期├─┼─────────────┼─────────────┤│││日│28│18│├───┼─┴─┼─────────────┼─────────────┤││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苗簡│易││定│號├─┼─────────────┼─────────────┤│││號│263│259││判├─┼─┼─────────────┼─────────────┤││確│年│96│96││決│定├─┼─────────────┼─────────────┤││日│月│4│5│││期├─┼─────────────┼─────────────┤│││日│26│1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6日│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039號│96年度執字第13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