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編號2.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編號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公務執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恐嚇危害安全│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拘役3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犯罪日期│95年8月9日│96年1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檢署95年度偵字5144號│苗栗地檢署96年度偵││案號││字第376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苗簡字第1063號│96年度苗簡字第171│││││號││├───┼───────────────────────┼─────────┤││判決日│96年2月6日│96年3月6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苗簡字第1063號│96年度苗簡字第171││判決│││號││├───┼───────────────────────┼─────────┤││判決確│96年3月19日│96年4月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拘役15日│拘役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762號│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8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