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結夥3人以上竊盜│竊盜│連續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款││2、4款││││││├───────┼──────────┼──────────┼─────────┤│犯罪日期│94年3月23日│94年12月27日起至95年│95年2月23日起至95││││2月9日│年3月27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年度偵字第2371號、第│95偵字第1837號││││237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41號│95年度易字第332號│95年度易字第439││││││││├───┼──────────┼──────────┼─────────┤││判決日│95年3月16日│95年7月3日│95年11月29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41號│95年度易字第332號│95年度易字第439││判決││││││├───┼──────────┼──────────┼─────────┤││判決確│95年3月16日│95年8月2日│96年1月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952號│1703號│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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