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4年3月20日至同年3月23日│94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21號│偵字第40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57││││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250號│95年度易字第414號│││││││├───┼─────────────┼─────────────┤││判決日│94年7月15日│95年8月22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250號│95年度易字第414號││判決│││││├───┼─────────────┼─────────────┤││判決確│94年8月15日│95年10月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第1787號│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2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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