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4月13日│95年9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82號│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7號│95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日│95年9月20日│96年1月22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7號│95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判決確│95年10月17日│96年2月1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2167號│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5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