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業經總統於96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公布刪除,並自公布日施行。
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依據刑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應免其刑之執行。準此,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動產擔保交易││││││├───────┼──────────┼──────────┼──────────┤│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94年9月6日起至同年10│93年6月20日│││年12月出某日止│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251號│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案號│、第5393號、第5494號、第5505號│年度偵緝字第140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1958號│95年度苗簡字第35號│││││││├───┼─────────────────────┼──────────┤││判決日│94年12月19日│95年1月13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1958號│95年度苗簡字第35號││判決│││││├───┼─────────────────────┼──────────┤││判決確│95年1月18日│95年2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不予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助字第150號│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執助字第722號)│487號││││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後││││刪除第3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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