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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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號再審原告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之繼承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對於確定之裁定(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14號)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再審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第6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