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提出相當擔保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89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元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盈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出相當擔保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200萬元,加上聲明第2項台中商銀保證債務0000000元)應徵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另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徵32878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此部分應另補繳15543元,併請於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