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榮吉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程克琳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榮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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