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萬鍊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萬鍊與告訴人 陳素慧 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謝萬鍊於民國102年12月6日上午9時許,在告訴人陳素慧位於彰化縣○○鎮○○路○○巷○○弄○號住處內,因與告訴人陳素慧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屋內之安全帽砸向告訴人陳素慧之左大腿及膝蓋處,告訴人陳素慧因此跌坐在地,被告謝萬鍊復接續持安全帽敲打告訴人陳素慧之頭部,致告訴人陳素慧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前額血腫、左下肢擦傷併挫傷及背部挫傷等傷害,是認被告謝萬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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