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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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滿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秉忠 等人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39,45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新台幣24,369元,以及上訴狀繕本22件(含視同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在內),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