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曾邦材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二、請於七日內提出書狀載明確認:⑴請求被告為「 羅珮妤 」或「公司」?如係羅珮妤,請提出被
告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係公司,請載明公司名稱,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⑵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如係設於高雄市,則非本院管轄,本
院將於原告補正前二項事項後移轉管轄,如原告認本院有管轄權,請一併補正原因。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