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70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廖碧英 總經理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