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70號
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兼訴訟代理 蔡恩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劉泰熊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97年度中小字第393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94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