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506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鄧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巷○○號5樓
之1,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雖與
原告之前手定有由本院管轄之合意管轄約定,然該約定之效
力,並不及於原告,本院仍不應該項合意而取得管轄權,是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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