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396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被   告  楊梅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3,918元,及自民國98年11月1日起至民
國99年2月1日止,按年息1.5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9年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1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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