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璽麟 律師
洪耀臨 自訴人丙○○自訴人甲○○共同自訴人丁○○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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