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五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送達不合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