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盜匪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九日及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各再裁定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王俊隆法官唐照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