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籍設基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籍設基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