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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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7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按:係指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
7月1日施行前之原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規定於前揭刑法第40條但書,因違禁物沒收,具有保安社會性質,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6840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亦為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7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乙節,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核閱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出具之鑑定資料(詳如附表所示)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此扣案之第一、二級毒品,除鑑驗用罄部分外,餘均應予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沒收物│重量│鑑定資料│├──┼─────────────┼────────┼────────┤│0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2.53公克(含│法務部調查局94年││││極微量第一級毒品│11月3日調科壹字││││海洛因殘渣且無法│第00000000000號││││析離之空包裝1個│鑑定書││││重0.85公克)││├──┼─────────────┼────────┼────────┤│0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實稱毛重21.142公│行政院衛生署管制││││克│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0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合計淨重5.26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5年││││(含極微量第一級│7月17日調科壹字││││毒品海洛因殘渣且│第000000000號鑑││││無法析離之空包裝│定通知書││││7個重2.34公克)││├──┴─────────────┴────────┴────────┤│附註: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因均含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且無從析離,應併予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