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編號1、2、3所示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條、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3│4│├───┼─────┼─────┼─────┼─────┤│所犯罪│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收受贓物罪││名及法│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刑法第349││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條第1項│││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月│月│月,如易科│││罰金,以銀│││罰金,以銀│││元300元折│││元3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95年4月4│95年10月1│95年10月1│92年12月某││期│日回溯1至│日│日│日│││5天內││││├───┼─────┼─────┼─────┼─────┤│偵查機│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關及案│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94年度偵字││號│字第3463號│字第5266號│字第5266號│第8401號│1├─┬─┼─────┼─────┼─────┼─────┤│最│法│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後│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95年度壢簡│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4年度壢簡││審│號│字第1423號│第2559號│第2599號│字第1605號││├─┼─────┼─────┼─────┼─────┤││判│95年8月31│95年12月29│95年12月29│94年12月26│││決│日│日│日│日│││日│││││││期│││││├─┼─┼─────┼─────┼─────┼─────┤│確│法│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定│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95年度壢簡│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4年度壢簡│││號│字第1423號│第2559號│第2559號│字第1605號││├─┼─────┼─────┼─────┼─────┤││確│95年10月3│96年2月5│96年2月5│95年1月23│││定│日│日│日│日│││日│││││││期│││││├─┴─┼─────┼─────┼─────┼─────┤│依中華│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1││民國96│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又15日,││年罪犯│罰金,以銀│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減刑條│元300元即│幣1千元折│幣1千元折│,以銀元30││例減刑│新臺幣900│算1日│算1日│0元即新臺││後之刑│元折算1日│││幣900元折││期、褫││││算1日││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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