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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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127號

原告 曾浚溢

被告 彭月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1日由原告之受僱人收受,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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