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5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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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59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理人 管禮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被告 莊凱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09月02日16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處,因不在遵行車道内行駛之過失,而撞擊原告承保訴外人東一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並由訴外人 吳明哲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41,170元(工資64,770元、零件176,40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與被保險人,爰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償權。為此,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1,1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汽車保險理算書、理賠申請書、行駕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行照、駕照、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為憑。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另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請求之金額,以
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復按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
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
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
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241,170元(工資64,770元、零件176,400元),此有前揭估價單附卷可稽,惟該修復費用之零件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復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其耐用年數為4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4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438,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準此,系爭車輛係於107年7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在卷足憑,至事故發生之110年9月2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為3年2個月,故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29,026元(計算式如附表)為限,加計無須折舊之工資64,770元,原告所得請求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93,796元(計算式:29,026元+64,770元=93,796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7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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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76,400×0.438=77,2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176,400-77,263=99,137
第2年折舊值99,137×0.438=43,422
第2年折舊後價值99,137-43,422=55,715
第3年折舊值55,715×0.438=24,403
第3年折舊後價值55,715-24,403=31,312
第4年折舊值31,312×0.438×(2/12)=2,286
第4年折舊後價值31,312-2,286=29,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