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9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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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953號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告 謝念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279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電信服務申請書暨帳單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其因入監服刑現無力清償本件債務等語,惟有無資力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債務人無資力非可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事由,況債務人對其應負之金錢給付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並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被告自不得以無資力為由,拒絕清償債務,是被告上開所辯,洵屬無據,委無足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