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國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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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11號
原告 趙勃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