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18號
原   告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鈞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發魚具有限公司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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